为进一步标准肉类商品市场运营次序,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警示教育,现将两起运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典型事例发布如下:
2025年7月17日,临高县归纳行政执法局联合和舍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和舍镇金三角农贸市场展开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罗某某在摆摊售卖“五脚猪”猪肉,现场没办法供给该批次猪肉的查验检疫证明。当事人罗某某运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制止运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规则。经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确定,该涉案猪肉产品货值金额为1309元。
临高县归纳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的相关规则,考虑本案违法运营货值金额、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发生在流转结尾、未形成本质损害结果以及当事人合作查询等要素,于2025年8月14日对当事人罗某某处以人民币183元罚款。
2025年10月24日,临高县归纳行政执法局在南宝镇一屠宰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某某的运送车上装载有23头待宰肉猪。经查,当事人徐某某运营运送该批肉猪,但其未能供给有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制止运营、运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规则。经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确定,涉案23头肉猪货值金额为40990元。
临高县归纳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的相关规则,考虑本案违法运营货值金额较大、触及活体动物存在疫病传达潜在危险、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发生在调运环节以及当事人查询状况等要素,于2025年12月2日对当事人徐某某处以人民币5738.6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制止屠宰、运营、运送下列动物和出产、运营、加工、储藏、运送下列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背本法规则,屠宰、运营、运送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营和运送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送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