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体育平台官方网站:华统股份: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3-10-16 04:26:19 来源:m6米乐在线官网 作者:m6直播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里面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这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入资产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革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关切以下重要事项。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这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全文,并格外的注意以下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6,134.98万元、-24,684.47万元、12,506.19万元和-39,959.01万元。2021年度及2023年上半年,受我国生猪价格持续大幅回落、计提大额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的影响,公司净利润出现亏损。

  未来,假如慢慢的出现生猪价格持续低迷或大幅度地下跌、原材料价格持续处于高位或大幅度上升、出现重大疫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公司资金管理不善等不利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当年及未来的盈利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盈利较上一年度下滑50%以上甚至上市当年即亏损的风险。

  生猪既是公司生猪养殖业务的基本的产品,又是公司屠宰业务的主要原材料。近年来,我国生猪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动物疫病及农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2015年以来,全国生猪价格大致经历了如下波动: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为生猪价格的上涨阶段,2016年下半年生猪价格开始震荡下行,年底出现较为显著的反弹;2017年、2018年上半年生猪价格整体处于周期的下降阶段;2018年6月后,生猪价格有所反弹,但后续受到2018年8月爆发的非洲猪瘟疫病的影响,生猪价格再次下降,并在2019年2月初达到低点;2019年2月中旬后,因非洲猪瘟疫病扩散致使我国生猪产能受损严重,我国生猪价格开始快速上涨至2019年末;2020年全年我国生猪价格处于高位震荡期;2021年开始,随着生猪产能的释放,市场生猪供应增长,我国生猪价格开始一下子就下降,在2022年4月达到低点;2022年4月后,因前期能繁母猪产能去化效果兑现,生猪价格快速上涨,在2022年10月达到高点后回落。

  我国生猪养殖行业集中度较低的特点以及生猪固有生长周期共同决定了生猪市场行情报价的周期性波动。生猪价格的波动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养殖规模的持续扩大、生猪产能的快速扩张。如果生猪价格未来持续低迷或继续下滑,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引致公司未来盈利一下子就下降、甚至亏损等风险。

  公司生猪养殖的原材料最重要的包含玉米、豆粕等,因此,玉米和豆粕等原料价格波动将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均会产生较大影响。

  2020年以来,我国玉米、豆粕等原粮价格上升且持续处于高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未来上述原材料价格持续处于高位或持续上涨,公司不能再通过改变配方控制成本,或没办法及时将成本向下游客户转移,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引致公司未来盈利一下子就下降、甚至亏损等风险。

  以2022年为例,在其他因素不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况下,玉米和豆粕采购价格波动对营业毛利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由上表可知,玉米和豆粕的采购价格上升或下降5%,分别对2022年营业毛利的影响是减少或增加15.53个百分点和7.05个百分点。

  公司在畜禽养殖及屠宰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渣等污染物排放和噪声,目前公司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及相应标准在各个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管控,对上述污染性排放物进行了有效治理。

  公司将畜禽养殖及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内容物及污水处理站分离出来的猪粪、骨渣、碎肉等外售给有机肥加工公司及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畜禽及病变副产品进行高温蒸煮无害化处理;公司对污染物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工业公司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标准;对生产噪声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生产废气统一收集经酸碱二级喷淋等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

  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的提升及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慢慢地加强,国家及地方政府陆续修订及颁布新的法律和法规、自2018年起征收环保税、加大国家环保排查力度等,从而对公司环保工艺技术、排放标准及管理上的水准提出更高的要求。未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出现因生产管理不当、人为操作不当、设备故等情况导致未能有效处理对外排放的废水、废物、废气等污染物,将会对生态

  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可能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整改或停产等行政处罚,甚至有可能因环保事故产生较大金额诉讼等情况,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主要为种猪、种鸡,消耗性生物资产最重要的包含商品猪和肉鸡。生物资产(含消耗性生物资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易受畜禽市场行情报价波动的影响。根据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公司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分别为0.00万元、5,972.09万元、3,907.61万元和1,223.73万元,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0.00万元、11,999.83万元、1,516.23万元和7,671.81万元,并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未来若生猪、肉鸡等价格大大下滑或长时间处于低位、公司发生大规模疫病、公司成本管理不善等不利情况,将导致公司存在计提较大金额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动物疫病是畜牧行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生猪养殖过程中发生的疫病主要有非洲猪瘟、蓝耳病、猪瘟、猪呼吸道病、猪流行性腹泻、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等。

  生猪疫病的发生带来的风险包括两类:一是疫病的发生将致使生猪的病亡,直接导致生猪出栏量的降低;二是疫病的大规模发生与流行,易影响消费者心理,导致短期内市场需求萎缩、产品价格下降,对生猪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2018年8月以来,我国爆发的非洲猪瘟疫病对生猪养殖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非洲猪瘟疫病对生猪养殖场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养殖成本。

  虽然公司具有完善的疫病防控体系和能力,采取了一系列包括硬件基础提升和管理措施强化在内的防控措施,但是若公司周边地区或自身场区疫病发生频繁,或者公司疫病防控执行不力,公司将可能面临生猪发生疫病所引致的产量下降、盈利下降、甚至亏损等风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历来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者的社会责任,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者的处罚力度,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成为食品加工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未来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出现纰漏或因突发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公司品牌和声誉将遭受重大损失,进而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较大冲击,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大幅度地下跌。

  随着公司未来持续推动“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积极布局生猪养殖业务,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公司生猪养殖规模将持续扩大、生猪产能将持续扩张,进而对公司经营管理、资金管理、人才储备、市场开拓和资源整合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对公司已有的制度建设、组织设置、经营管理体系、内控制度等方面带来较大的挑战。

  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适时完善内控制度、经营管理体系,提高管理能力,加强人才储备、成本控制与资金管理,选任合适的经营管理人员,将直接影响公司业务的发展速度、经营效率和业绩水平,并导致公司管理能力滞后于经营规模增长的风险。

  截至2023年6月30日,华统集团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331,959,416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4.16%,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朱俭勇、朱俭军兄弟合计持有华统集团82.50%股权,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在《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对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了约束与限制。但是,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实施影响,也可能形成有利于大股东利益的决策和行为,降低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可能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第三十四次和第三十七次会议以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华统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华统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华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并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特定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华统集团将继续参与认购,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83,872,836股(含本数),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4,000.00万元(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华统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除华统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4,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在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等进行了说明,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0、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本次发行的相关声明”之“六、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143

  四、最近五年内历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152

  十、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 155

  本次发行 指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重大不利影响 指 因发生玉米、小麦与豆粕等原料价格上涨、生猪价格下降等农产品周期性波动、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产业政策、生产、采购、销售、研发、疫病防控、环保、食品安全、土地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各种因素,导致发行人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指标大幅下降甚至为负或风险事件出现等影响。

  纯种猪 指 纯种猪是单一品种内自繁的生猪品种,主要用于优良基因的选育和扩繁,包括曾祖代猪、祖代猪。

  曾祖代猪(GGP) 指 生猪代次繁育体系中的第一层,相对于祖代猪而言,具有更优良的遗传性能,主要用于繁育祖代种猪,相对三元猪而言是曾祖父(母)代,也称原种猪或核心群种猪。

  祖代猪(GP)/一元猪 指 生猪代次繁育体系中的第二层,用于优良遗传基因扩繁、生产二元猪,相对三元猪而言是祖父(母)代。

  父母代猪(PS)/二元猪 指 两个不同品种纯种猪杂交育成,相对三元猪而言是父亲(母亲)代。二元母猪具有产仔数多、生长快等特点,主要用于繁育三元猪。

  三元猪(CS) 指 由终端父本(多为杜洛克公猪)与二元种母猪(多为大长或长大母猪)杂交育成的三元代次生猪(多为杜大长或杜长大)。

  种猪 指 以育种、扩繁为目的生产、销售的生猪,统称为种猪,包括曾祖代种猪、祖代种猪、二元种猪。

  长白猪 指 原产于丹麦,也称兰德瑞斯猪。因体型修长,毛色全白,故称长白猪。具有产仔数多、饲料转化率、胴体瘦肉率高等特点。主要作为曾祖代、祖代使用。

  大约克猪 指 原产于英国的约克郡。因体型大、皮毛白色,故称大白猪。具有生长速度快、饲料转化率高、胴体瘦肉率高,产仔数多等特点。主要作为曾祖代、祖代猪使用。

  大长、长大 指 大白猪和长白猪两品种杂交生产的二元猪,其中大长是由大白猪公猪与长白猪母猪杂交生产,长大是以长白公猪与大约克母猪杂交生产。

  杜长大、杜大长 指 杜洛克、长白、大白三品种杂交的三元猪,其中杜长大是由杜洛克公猪与长大二元母猪杂交生产,杜大长是杜洛克公猪与大长二元母猪杂交生产。

  保育猪 指 也称保育阶段生猪,处于仔猪断奶之后至70日龄阶段的生猪,一般在保育舍内进行饲养。

  育肥猪 指 也称育肥阶段生猪,处于70日龄后至出栏阶段的生猪,一般在育肥舍内进行饲养。

  瘦肉率 指 又称胴体瘦肉率,即经剥离后的瘦肉占胴体重量的百分比。商品猪经放血、脱毛、去蹄、去头、去尾和去内脏后的重量即为胴体重量。

  选育 指 从现有群体中筛选出最佳个体,通过这些个体的再繁殖,获得一批超过原有群体水平的个体,如此逐代连续进行,其实质是改变猪群固有的遗传平衡和选择最佳基因型。种猪选育的主要环节是种猪性能测定、遗传评估及种猪选留。

  配合饲料 指 按照养殖动物不同生长阶段对维生素、微量元素、矿物质、蛋白质和能量物质的营养需求而配置的营养物质,属于饲料终端产品,可直接用于动物喂养

  种畜禽 指 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胚胎等遗传材料

  低温肉制品 指 在常压下通过蒸、煮、熏、烤加工过程,使肉制品中心温度达到72℃-85℃,经过杀菌处理并在包装、贮存、流通销售过程中始终保持低温的肉类制品

  冷鲜肉 指 畜禽宰杀后,胴体置于-18℃的环境下1-2小时,后转入0-4℃的环境中排酸16-24小时,并于后续加工、流通和销售过程中始终保持在该温度范围内的生肉,又称冷却肉

  HACCP 指 HACCP(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表示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是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HACCP要求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

  无公害农产品 指 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ERP系统 指 指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

  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经营范围:生猪屠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低温仓储,食用农产品批发;药品生产、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6,048,502.00 4.25 - -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庚小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7,746,430.00 2.90 - -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482,100.00 1.06 - -

  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数字经济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756,389.00 0.94 - -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3年封闭运作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076,281.00 0.83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华统集团直接持有187,046,405.00股公司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30.52%,通过上海华俭控制132,200,000.00股公司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1.57%,通过华晨投资控制12,713,011.00股公司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2.07%,合计控制公司股份331,959,416.0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54.16%,为公司控股股东。朱俭勇、朱俭军兄弟通过华统集团控制公司股份331,959,416.0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54.16%,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质押11,680万股,占其持股比例62.44%,占公司总股本19.06%;上海华俭(华统集团全资子公司)质押7,932万股,占其持股比例60.00%,占公司总股本12.94%。即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19,612万股,占其持股比例61.43%,占公司总股本32.00%。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华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不存在逾期还款或逾期支付利息的情形,未发生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况。质押主要用于为华统集团融资提供担保,股票平仓风险较小,不会导致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以生猪养殖、生猪屠宰及肉制品加工业务为主,饲料业务主要作为生猪养殖业务的配套产业,禽养殖规模较小。因此,以下重点分析生猪养殖行业和屠宰及肉制品加工行业的基本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及肉制品深加工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畜禽养殖业务属于“农、林、牧、渔业”之“畜牧业”,行业代码“A03”;饲料加工、屠宰及肉制品深加工业务属于“制造业”之“农副食品加工业”,行业代码“C13”。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21年3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公司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我国生猪养殖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具体负责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及其他行政管理职能。

  中国畜牧业协会为生猪养殖行业内的自律性组织,其下设的猪业分会负责履行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相关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能。猪业分会的主要职责有:制定实施生猪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间关系,营造行业有序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调研发布业内信息、发展动态和趋势,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协调行业的国际贸易,保护行业利益等。

  目前,我国已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畜牧业法律法规体系,出台了多项鼓励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具体如下:

  1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实施) 2006年7月 农业农村部 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对畜禽标识管理、养殖档案管理等进行规定。

  2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实施) 2007年7月 国务院 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3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2007年11月 农业农村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要对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产地认证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订) 2012年8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主要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等及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等做出概括性规定。

  5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实施) 2014年1月 国务院 明确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条例》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014年4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对养殖环境提出进一步标准要求,对防污、无害化处理等进行明确规定,对污染企业加大惩治力度。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2017年7月 国务院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8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 2017年10月 国务院 是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2018年1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2018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2019年12月 国务院 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做出相关规定

  12 《兽药管理条例》 2020年3月 国务院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2021年4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主要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评估体系的建立,食品的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事故处置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 2021年5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主要对动物疫病的预防、疫病的报告通报及公布、动物疾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治疗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15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审议通过) 2022年12月 农业农村部 主要对饲养场及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集贸市场等的疫病防控条件,相关证书的过渡安排及取得做出了相关规定。

  16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审议通过) 2022年12月 农业农村部 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对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等作出具体规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2023年1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主要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药物及添加剂的使用及相关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 2023年3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

  为规范和促进我国生猪养殖业的发展,提高我国畜牧业现代化水平,保障农产品供给,中央、国务院自2004年以来连续多年发布的“一号文件”中,对生猪养殖业的发展方针和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措施做出了重要部署。

  2015年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加大对生猪、奶牛、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力度,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加快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增强畜牧业竞争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政策。”

  2016年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 干意见》 “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加快培育优异畜禽新品种”、“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根据环境容量调整区域养殖布局,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发展草食畜牧业,形成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

  2017年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发展规模高效养殖业。稳定生猪生产,优化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区域布局,引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和玉米主产区转移”、“鼓励各地争创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林特产品等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2018年 《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畜禽、水产、林木种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高标准建设国家南繁育种基地。”

  2019年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夯实农业基础,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户)的基础设施建设。”

  2020年 《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生猪稳产保供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落实“省负总责”,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县级抓落实责任,保障猪肉供给;坚持补栏增养和疫病防控相结合,推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举措,抓紧打通环评、用地、信贷等瓶颈;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转移,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

  2021年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保护生猪基础产能,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长效机制,积极发展牛羊产业,继续实施奶业振兴行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

  2022年 《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稳定基础产能,防止生产大起大落。”

  2023年 《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强化以能繁母猪为主的生猪产能调控。”

  在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国务院各部委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生猪养殖的产业扶持政策,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恢复生猪产能。具体政策如下:

  1 2016年4月 《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规模场户成为生猪养殖主体。

  2 2019年3月 《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 主要提出七项政策措施稳定生产。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生猪养殖企业集团在省域或区域化管理范围内全产业链发展。

  3 2019年9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2019〕44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出台专门政策,在养殖用地、资金投入、融资服务、基层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优先保障。

  4 2019年9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生猪养殖用地政策进行落实与完善,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

  6 2020年2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为各地科学规范做好非洲猪瘟疫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指导。

  7 2020年3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 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龙头企业通过联合、收购和订单合同等方式,在省域或区域管理范围内加快全链条生产发展。

  8 2020年3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 推动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9 2020年9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要求猪肉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和牧区畜牧良种补贴,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和应用。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11 2022年2月 《国务院“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发展现代畜牧业。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长效机制,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12 2022年3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和大豆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相关工作的通知》 密切关注研判本地区生猪供需形势和猪周期演变,及时采取政府收储等针对性措施,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稳定基本产能,防止生产大起大落。

  13 2023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 加大对粮食烘干、设施农业生产、农产品产地冷藏、冷链物流设施、畜禽规模化养殖和屠宰加工、水稻集中育秧中心、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等领域金融支持力度。

  我国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审查定点屠宰场,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由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并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肉类协会,主要职责包括:代表行业利益,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规范;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宣传肉类文化,促进肉类消费;参与行业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等。

  目前,我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已基本形成多层次、多门类、多形式的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产业政策,具体如下:

  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2008年7月 商务部、财务部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015年1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3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2018年2月 商务部、财务部 储备肉是国家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防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2018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损害赔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2019年12月 国务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6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 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年修订) 2021年4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主要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评估体系的建立,食品的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 进出口、事故处置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 2021年5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主要对动物疫病的预防、疫病的报告通报及公布、动物疾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治疗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9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2021年8月 国务院 主要规定了屠宰场的管理制度,包括屠宰场的设施、设备、卫生标准、屠宰人员的职业资格、操作规范等

  1 2019年11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 要求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监管、严格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2 2020年1月 《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 推进养殖场(屠宰、饲料、兽药企业等)数据直联直报,构建“一场(企)一码、一畜(禽)一标”动态数据库,实现畜牧生产、流通、屠宰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

  3 2020年3月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 持民营企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龙头企业通过联合、收购和订单合同等方式,在省域或区域管理范围内加快全链条生产发展。实行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屠宰企业发展肉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优化产品结构。

  4 2020年9月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地方新建改建大型屠宰自营企业,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5 2020年12月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加快生猪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6 2021年10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从2021年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创建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

  7 2022年3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动态了解我国屠宰环节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情况和趋势,分析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风险隐患和危害来源,掌握我国屠宰企业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8 2023年4月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到2025年,全国畜禽屠宰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集聚,与养殖产能匹配度明显提高;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屠宰GMP”),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达200家以上,其他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稳步开展;畜禽屠宰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9 2023年5月 《农业农村部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

  10 2023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 加大对粮食烘干、设施农业生产、农产品产地冷藏、冷链物流设施、畜禽规模化养殖和屠宰加工、水稻集中育秧中心、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等领域金融支持力度。

  我国饲养的猪种按来源可划分为地方猪种、引入猪种和培育猪种。目前,以从国外引进的杜洛克、长白、大约克三品种猪杂交获得的三元商品猪,因其瘦肉率高、生长速度快、饲料转化率高等优势,成为商品猪养殖的主流,也是目前全球杂交模式中采用最多的杂交组合。

  根据生猪的代次繁育关系,可以将其分为纯种猪、父母代种猪(二元种猪)、商品代肉猪(三元猪)。纯种猪是指单一品种内配种选育的种猪,用于优良基因的选育和扩繁,包括曾祖代种猪、祖代种猪;父母代种猪指两个不同品种纯种猪杂交的种猪,用于繁育商品代肉猪;商品代肉猪指二元种猪与其他品种种猪杂交的生猪,育肥后用于食用。

  猪肉是我国居民肉食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猪肉生产、消费市场,猪肉供应关系国计民生。因此,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对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是全球最大的猪肉生产、消费市场。根据国家统计局、美国农业部的数据,2022年我国猪肉产量为5,541万吨,占全球比例约为48%,是全球最大的猪肉生产国。2022年我国猪肉消费量为5,743万吨,占全球比例超过50%,也是全球最大的猪肉消费国。

  同时,猪肉在我国肉类消费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2年我国猪肉产量5,541万吨,占肉类整体产量的60.05%。2022年,我国各肉类产量构成情况如下:

  综上,猪肉是我国居民肉食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内市场对猪肉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因此,发展生猪生产,对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我国的人口数量和饮食结构决定了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猪肉在我国动物蛋白需求中继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我国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一定程度上拉动消费者对包括猪肉在内的动物蛋白需求量的增加。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至2018年,我国生猪出栏量总体保持稳定,年生猪出栏量稳定在6.5至7亿头之间。受2018年8月爆发的非洲猪瘟疫病的影响,我国生猪产能严重受损,2019年生猪出栏数仅为5.44亿头,较2018年大幅下降。2020年之后,生猪出栏数逐渐回升。2022年生猪出栏数达到接近7亿头。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我国生猪存栏量情况如下:

  根据上表可见,2019年年底,受非洲猪瘟影响,我国生猪存栏量跌至约 3亿头。之后,我国生猪产能不断恢复,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生猪存栏量已达4.53亿头,已恢复至非洲猪瘟影响前的产能。

  我国是全球生猪养殖大国,但是与美国等生猪养殖大国相比,我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程度较低,长久以来,散养户、中小规模养殖场占据主导地位。2021年,我国不同出栏量的生猪养殖户数量情况具体如下: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对肉类食品安全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国家环保政策倒逼,散养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规模化养殖成为生猪养殖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规模化养殖有利于提高养殖户饲料采购议价能力,降低养殖成本;其次,规模化养殖有利于卫生疫病防控、环境控制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施行,促进生猪养殖质量的提高;再次,规模化养殖有利于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提高饲养效率。

  尤其是“非洲猪瘟”疫病爆发后,规模化养殖场在资金、人才、技术和品牌的优势更为明显,而中小散养户的疫病防控能力与规模化养殖场相比较弱,中小散养户受“非洲猪瘟”疫病影响较大。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等机会成本的增加以及环保监管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疫病的影响,散养户退出明显,国内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程度持续提升。

  从出栏量来看,2011-2020年,我国出栏500头以下的养殖场出栏量占比从63.40%下降至 43.00%,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出栏量占比从36.60%提升至57.00%,显示了国内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程度持续提升。

  ④我国生猪养殖呈现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浙江省生猪出栏量无法满足省内消费需求,自给率不足,浙江省生猪销售价格高于我国生猪销售售价

  我国生猪养殖呈现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性,我国主要生猪养殖省份集中西南地区(四川、云南等)、中部地区(河南、湖南、湖北等)、华南地区(广西、广东等)。而受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限制,2022年,浙江省生猪出栏量仅为851万头,占我国生猪出栏量的1.22%,占比非常低。

  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人口数量多、人口密集,猪肉需求量大,浙江省生猪出栏量无法满足省内消费需求,自给率不足。浙江省生猪出自给率不足使得浙江省生猪市场价格高于我国生猪市场价格。

  2020年至2023年6月,浙江省生猪市场价格与我国生猪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如下:

  因我国各省经济发展、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等存在差异,我国生猪的主产区与消费区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四川、重庆、河南、湖南、山东等传统生猪主产区,在满足本区域需求的同时,还要供应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沿海省份;加之长久以来,消费者偏好生鲜,我国生猪跨省调运数量大、环节多、频度高、范围广。根据中国畜牧网的统计,2017年,我国出栏生猪6.89亿头,其中跨省调运生猪就达1.02亿头,生猪跨省调运占比达14.80%。但是,由于活猪运输过程中生物安全防控措施薄弱,生猪跨省调运成为传播动物疫病的主要方式之一。

  2018年8月,随着非洲猪瘟疫病在辽宁、河南等地首先爆发并扩散至全国范围,生猪跨省调运弊端凸显,生猪流通环节的管控和规范已成为行业内的共识。在此背景下,中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等陆续下文,要求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调运,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推动“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冷鲜上市”。

  我国生猪养殖业长期以散养为主,行业集中度较低,散养户、中小规模养殖场数量众多。

  根据中国畜牧兽医年鉴统计,2021年,年出栏生猪5万头以上的养殖户为849家,仅占总养殖户数的0.004%,占比非常低。2022年,我国生猪出栏量居前的5家A股上市企业合计出栏生猪10,736.54万头,CR5仅为15.34%。上述数据均显示了行业集中度较低的行业竞争格局。

  相较于规模化养殖企业,散养户、中小型养殖企业受制于资金、成本等因素,难以投入充足的资金升级、改造环保设备设施、寻找适养的畜禽养殖土地、保持良好的成本控制能力。此外,散养户、中小型养殖企业受制于疾病防控机制不全面、不完备,在面对非洲猪瘟等疫病突发事件时,难以有效地化解风险,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因此,环保压力、疫病防控能力、土地、养殖成本和资金等因素均会不断驱动我国生猪养殖业走向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散养户、中小型养殖企业将逐步退出行业竞争,规模化养殖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承接中小型养殖企业(养殖户)退出竞争所留下的产能缺口,并驱动整个行业的资源整合。而产能扩张速度、成本控制能力、疫病控制能力、污染物处理能力、食品安全控制能力等将成为优质规模化养殖企业的竞争关键。

  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02714.SZ) 牧原股份主营业务为生猪的养殖销售、生猪屠宰,主要产品为商品猪、仔猪、种猪及白条、分割品等猪肉产品。目前已形成集饲料加工、生猪育种、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为一体的猪肉产业链。截至2022年末,牧原股份已有养殖产能约7,500万头/年;共投产10家屠宰厂,设计屠宰产能2,900万头/年。

  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498.SZ) 温氏股份的主要业务是肉鸡和肉猪的养殖及其销售;兼营肉鸭、奶牛、蛋鸡、鸽子等的养殖及其产品的销售。同时,温氏股份围绕畜禽养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经营畜禽屠宰、食品加工、现代农牧设备制造、兽药生产以及金融投资等业务。2022年温氏股份销售肉猪(含生猪和鲜品)1,790.86万头。

  3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603477.SH) 巨星农牧拥有生猪养殖行业较为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是集种猪、饲料、商品猪生产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采用紧密型“公司+农户”和一体化自主养殖两种生产模式。巨星农牧2022年度销售生猪153.01万头。

  4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000048.SH) 京基智农主营业务包括生猪养殖与销售、饲料生产与销售、种鸡、肉鸡养殖与销售等。京基智农以供应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为目标,在广东及周边地区建设多个现代化、规模化、高标准的大型生猪养殖基地,主要采取楼宇聚落式、自繁自养模式。2022年京基智农累计销售生猪126.44万头(其中仔猪25.67万头);截至2022年末,生猪存栏80.88万头,母猪存栏11.08万头。

  5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600975.SH) 新五丰主营业务为生猪养殖、肉品销售、饲料加工,主要产品包括生猪、肉品和饲料。经多年发展,新五丰已建立集饲料生产、种猪繁育、商品猪饲养、生猪屠宰及肉品加工、冷链物流、生猪交易于一体的生猪全产业链布局,形成了生猪、肉品和饲料等层次丰富的产品结构。2022年新五丰生猪销售量178.67万头,屠宰肉品销售量51,634.74吨。

  6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1201.SZ) 东瑞股份主营业务为生猪的养殖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商品猪、仔猪、种猪等,并自行生产生猪养殖所需的饲料,且有部分饲料对外销售。2022年度,东瑞股份销售生猪52.03万头。

  7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000735.SZ) 罗牛山主要业务包括生猪养殖和屠宰加工业务等,其中生猪养殖和屠宰加工业务为公司的战略核心业务和主要收入利润来源。罗牛山已建立集良种繁育、商品猪养殖、饲料生产加工、生猪疫病防控、屠宰加工、冷链物流、环保利用、科研推广、食品检疫等体系建设为生猪“一体化产业链”布局。2022年罗牛山生猪生产量65.25万头。

  畜禽养殖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对于拥有一定土地和粮食的农户而言,散养模式几乎不存在进入壁垒;而作为行业发展趋势的规模化养殖则在土地、资金、技术等方面对市场进入者提出了较高要求。规模化生猪养殖具有如下行业进入壁垒:

  一方面,规模化生猪养殖对养殖场所建设、生产设备购置、疫病防控体系构建、环保设施投入等具有较高要求;另一方面,生猪养殖周期相对较长,资金回笼慢,资金实力是支撑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规模化生猪养殖占地面积大,场地选址要求隔离条件好、无污染源、周边人员活动少、交通相对便利,养殖场地的稀缺性已成为涉足规模化生猪养殖行业的主要障碍。

  随着居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国家对环境保护标准的提高及监管措施的加强,规模化养殖的环保准入门槛也逐步提高。规模小、环保设施薄弱的养殖企业越来越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

  生猪养殖技术包括饲料配方技术、遗传育种技术、养殖管理技术、疫病防治技术等许多方面,养殖技术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猪养殖的经济效益。缺乏一定的技术实力,行业进入者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猪肉为我国居民提供主要的肉食品来源,也是广大农民重要的经济来源,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各级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保护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一系列扶持规模化生猪养殖发展的政策,并鼓励屠宰加工公司开展养猪、屠宰等一体化经营。

  2020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龙头企业通过联合、收购和订单合同等方式,在省域或区域管理范围内加快全链条生产发展。”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地方新建改建大型屠宰自营企业,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2022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指出:“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长效机制,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启动实施新一轮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行动,推动一批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改造养殖饲喂、动物疫病防控及粪污处理等设施装备”。

  长久以来,散养是我国生猪养殖最主要的模式。与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方式相比,散养的养殖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对疫病的预测和防控能力不足,对猪场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较大,在生猪的生产管理过程中对使用抗生素等添加剂方面没有严格的规范措施,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近年来,环保投入增加、土地成本上升和养殖用地稀缺、非洲猪瘟等疫病频发、食品安全加速推进、人工成本上升、固定资产投入增加等,不断倒逼着我国生猪养殖业走向标准化、规模化。中小型养殖企业、散养户逐步退出行业竞争,规模化养殖企业的养殖规模持续增长,且该情形近年来呈现加速转变的趋势,规模化养殖企业的竞争优势日益明显。

  我国全球第一人口大国的地位和长久以来猪肉的消费习惯决定了我国猪肉消费基数巨大。我国现是全球最大的猪肉生产、消费市场,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美国农业部公布的数据,2022年,我国猪肉生产量、消费量约占全球的50%,市场规模巨大。随着我国人口数量和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也会一定程度上拉动消费者对包括猪肉在内的动物蛋白需求量的增加。

  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城乡居民畜产品消费需求出现新的变化: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正逐渐向重视食品安全和偏好高品质方向发展,优质安全畜产品需求不断增加。人们对符合高食品安全标准和高品质猪肉的需求逐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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