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体育平台官方网站:农业部关于2007年部分农业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1 07:30:57 来源:m6米乐在线官网 作者:m6直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直属直供垦区,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做好项目储备,安排好2007年及以后年度的投资项目,根据农业“七大体系”建设规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管理规定的要求,现提出种养业良种工程、植物保护工程、渔政渔港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动物防疫、农村沼气等项目另发通知)。请各单位按照要求,扎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为农业项目投资效益发挥打牢基础,为农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农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安排的总体思路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项目建设,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要求,按照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工作主题,围绕部里提出的实施“三大”战略、强化“四大支撑”、构筑“六大产业”和开展“十大行动”的总体部署,坚持贯穿以战略研究为基础,以规划为指导,以建设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工作主线,更加重视发展引领全局工作,更加重视重大工程项目谋划,更加重视政策措施和调控手段落实,更加重视协调配合与服务,不断提高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与水平,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物质装备条件和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现代农业产业协调发展,拓展农业产业领域,加快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和谐社会构建。

  (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的使用范围组织项目。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需要由国家举办的农业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建设,包括受益范围较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农业稳定发展全局的全国性重大骨干农业项目、跨区域性项目,以及一个地区办不了或办不好、需要由国家举办的特殊性项目(如扶持贫困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项目)等。

  (二)按照农业“七大体系”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规划组织项目。种养业良种工程、植物保护工程、渔政渔港等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划确定的项目建设原则、布局、类型、标准、数量组织项目。

  (三)与“十大行动”实施相结合。要优先组织申报“十大行动”涉及的建设项目,围绕“十大行动”做大做强项目,集中资金办大事,要压缩项目数量、整合项目功能、提高项目规模,力戒项目“多而散”、“小而全”和“撒胡椒面”,原则上要求单体项目中央投资规模不少于200万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四)向西部地区、粮食主产区和重点区域倾斜。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粮食主产区、革命老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中部地区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地区,武陵山区、三峡库区等贫困地区,我部省部共建新农村示范村所在县以及部直属直供垦区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质量。

  (一)按照建设程序要求组织项目。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以及《农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格式及要求》(见附件1)组织项目。一般项目可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由具备农业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对于投资较大、需要征地和环评的项目,可先报项目建议书,依照权限批复建议书后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报的项目须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组织、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项目单位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关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

  二是项目建设用地已经落实。需征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是完成规划报建、环境评价等前期工作,具备投资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开工的条件。需要办理建设规划报建以及环评审批的,已经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以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

  四是编制招投标方案。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编制了招标方案并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章节。

  (三)认真组织项目审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直供垦区、部直属单位在向农业部报送项目前要对项目进行评审、把关,并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负责,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实情况可以作为申报文件附件。我部不接受以下四类项目申报:一是前期工作未完成或前期工作不扎实的项目。二是申报单位有关项目因违章违纪行为被我部通报或要求整改,但没有完成整改的。三是项目单位所在地区因违章违纪行为被我部暂停项目申报,但暂停期限未到期的。四是同一建设单位有两个以上建设项目未完工的(含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不再组织申报该单位其他新建项目。

  (四)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落实配套资金是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关键措施。凡是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项目,要求地方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如地方配套能力有限,应予以说明或暂不安排申报。地方配套资金,省级承担比例原则不低于60%。中央与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原则上东部地区为1:0.5,中部地区1:0.2,西部地区1:0.1,相关项目特殊要求(见各类项目的投资申报要求)的除外。

  (一)储备项目申报要求。各地往年申报并经农业部评审合格,但没有批复并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我部作为储备项目。各省认为在今年或明年应继续安排,且项目可研又不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在今年申报项目计划时只申报项目文件,不再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需要补充项目材料或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要申报文件和补充材料或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我部将重新审定。在安排今明年度投资时,将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对符合投资安排原则和年度投资重点,根据投资可能和建设程序,择优安排。评审合格但没有立项的储备项目,已逐一列出(详见各类项目附件),请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项目安排意见确定的原则和方向予以把关,在2007年申报文件中予以确认(已列出项目名称,不要求确认的项目,我部将优先安排,不必确认)。

  (二)申报材料要求。各地、各直属单位应将相关项目申报文件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和相关司局各3份),每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应一份申报文件。纸质文件申报的同时,应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填报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下载生成的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一览表、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表、招标投标事项申请表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要确保网上填报的信息与纸质文件材料的一致性,不一致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时间要求。2007年4月30日之前完成申报工作。纸质文件过期送达或届时网上申报信息填写不全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四)其他项目申报要求。为做好项目储备,各地、各部直属单位从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农业“七大体系”等相关工程建设规划,根据以往项目建设情况,可随时组织项目申报,我部将根据当年国家安排农业投资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批复立项。

  一、项目摘要。项目内容的摘要性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年限、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投资估算、运行费用与效益分析等。

  三、市场(产品或服务)供求分析及预测(量化分析)。主要包括本项目区本行业(或主导产品)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现有生产(业务)能力调查与分析、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原则上应是具有相应承担能力和条件的事业单位)。包括人员状况,固定资产状况,现有建筑设施与配套仪器设备状况,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体制等。

  五、项目地点选择分析。项目建设地点选址要直观准确,要落实具体地块位置并对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基础状况、建设条件加以描述,不可以项目所在区域代替项目建设地点。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具体地址位置(要有平面图)、项目占地范围、项目资源及公用设施情况,地点比较选择等。

  六、生产(操作、检测)等工艺技术方案分析。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来源及技术水平、主要技术工艺流程与技术工艺参数、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型方案比较等。

  七、项目建设目标(包括项目建成后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目标或业务能力目标,项目建设的工程技术、工艺技术、质量水平、功能结构等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及总体规模。

  八、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建工程(水工工程)、田间工程、配套仪器设备等。要逐项详细列明各项建设内容及相应规模(分类量化)。土建工程(水工工程):详细说明土建工程名称、规模及数量、单位、建筑结构及造价。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标准应与项目建设属性与功能相匹配,属于分期建设及有特殊原因的,应加以说明。水、暖、电等公用工程和场区工程要有工程量和造价说明。田间工程:建设地点相关工程现状应加以详细描述,在此基础上,说明新(续)建工程名称、规模及数量、单位、工程做法、造价估算。配套仪器设备:说明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对于单台(套)估价高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应说明购置原因及理由和用途。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仪器设备,需说明是否具备使用能力和条件。配套农(牧、渔)机具:说明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及适用范围。大型农(牧、渔)机具,应说明购置原因及理由和用途。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依据建设内容及有关建设标准或规范,分类详细估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并汇总,明确投资筹措方案。

  十、建设期限和实施的进度安排。根据确定的建设工期和勘察设计、仪器设备采购(或研制)、工程施工、安装、试运行所需时间与进度要求,选择整个工程项目最佳实施计划方案和进度。

  十一、土地、规划和环保。需征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需要办理建设规划报建以及环评审批的,附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以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

  十二、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项目建成后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人员配置等;同时要对运行费用进行分析,估算项目建成后维持项目正常运行的成本费用,并提出解决所需费用的合理方式方法。

  十三、效益分析与风险评价。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测算与分析(量化分析)。特别是对项目建成后的新增固定资产和开发、生产能力,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如社会供种量,带动多少农户、多大区域经济发展等)等进行量化分析,并列附表,且从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及项目运转三年内各环节均要求填报此表。

  十四、招标方案。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编制招标方案。

  十五、有关证明材料(承担单位法人证明、有关配套条件或技术成果证明等)。各种附件、附表、附图及有关证明材料应真实、齐全。

  十六、应附表格。包括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生成的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一览表、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表、招标投标事项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表格。

  按照《种子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种子工程规划》)确定的建设思路和项目布局,配合十大行动实施,重点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区试站、良种繁育基地等项目建设。

  计划新安排多年生与无性繁殖作物种质资源圃5个,主要是野生蔬菜(北京)、杨梅和梅圃(江苏南京)、热带果树圃(广东湛江)、木薯圃(海南儋州)、苹果种质圃(新疆伊犁),海南橡胶圃和广西水稻圃改扩建2个。建设内容为种质圃用地土壤改良及围墙、道路、灌溉等田间设施,配套野外观测室、鉴定室、温(网)室等土建工程,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农机具。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控制规模300万元。承担单位应为正在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任务的农业科研单位。

  申报控制数19个,项目区域布局为: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各1个。主要建设内容为试验基地田间设施配套完善及必要的小型农机具。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控制规模300万元。承担单位应为承担省级以上品种区试任务的种子管理、生产、科研单位。

  1.作物杂交种子繁育基地。申报控制数6个。根据农作物制种优势区域布局,在优势产区新建杂交玉米良繁基地3个,甘肃、新疆、辽宁各1个;在优势产区新建杂交水稻制种基地2个,湖南、广西各1个;在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海南三亚崖城基地新建甘蔗育种基地1个。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控制规模600万元。

  2.常规作物种子繁育基地。申报控制数8个。品种与区域布局为:小麦良种繁育基地2个,陕西、宁夏各1个;薯类良种扩繁基地6个,内蒙古、黑龙江、四川、河北、山西、贵州各1个。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控制规模600万元。

  3.经济作物良种繁育基地。申报控制数8个。品种与区域布局分别为:甘蔗良繁基地2个,广西、云南各1个;食用菌良繁基地2个,上海、黑龙江各1个;蚕桑良繁基地2个,重庆、湖北各1个;花卉良繁基地2个,广东、青海各1个。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控制规模500万元。

  按照各类作物种子繁育要求和可能,确定建设规模。项目选址要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乡村和地块,不得超越一个县域内两个相邻的乡镇。制种田选址应相对稳定,至少保持10年内不改变用途。

  项目重点加强田间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制种田生产条件,原则上不安排种子加工及仓储设施建设内容。

  承担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种子站或良繁场,并选择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资信的种业龙头企业作为协作单位,建立和完善建后运行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七大体系”建设规划》、《全国畜禽良种工程二期建设规划》、《牛奶优势区域发展规划》、《肉牛肉羊优势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重点支持畜禽良种性能测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和畜禽原种场建设。

  选项条件:选择基础较好、种畜禽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域建设种畜禽质量检测中心。

  主要建设内容:种畜禽质量检测实验室和畜禽测定舍建设,质量检验检测必备的仪器设备购置等。

  选项条件: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场,要求只对已有的资源场进行完善。

  主要建设内容:改扩建标准畜禽保种舍,必备仪器设备购置、畜禽品种收集保存等。

  选项条件:优先选择已纳入《全国畜禽良种工程二期建设规划》、《肉牛肉羊优势区域发展规划》、《奶业优势区域发展规划》的种畜禽场。优先考虑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的种畜禽场。要求建设单位具备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辐射带动能力强。其中种猪场应参加全国种猪联合育种工作。

  主要建设内容:标准化畜禽棚舍改扩建,种畜生产性能测定设备和其他必备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必需的畜禽良种引进(引种不超过总投资的20%,中央投资不用于此项)等。

  种禽场: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大连各报1个。

  种猪场:天津、河北、辽宁、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各报1个。

  种奶牛场: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上海、湖南、广西(奶水牛)、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各报1个。

  种肉牛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西藏(牦牛)、陕西、青海(牦牛)、宁夏、青岛各报1个。

  肉用绵、山羊场: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各报1个。

  (4)项目建设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畜禽性能测定站除外);

  根据《全国水产良种工程二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良种二期》),重点加强水产遗传育种中心、水产原种场和水产良种场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区域布局和选项标准进行申报,每省(区、市)最多报4个,计划单列市最多报2个。2006年已通过我部评审未安排的项目(见附表加*号的项目),纳入各省申报数额。所有此类上报项目须按建设重要性依次排序。储备项目如建设条件未发生变化拟继续申报立项,可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但要以正式文件确认,并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影印件。如果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需要进行调整的,须重新申报。

  1.选项条件:每个品种全国选建1个遗传育种中心。以水产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为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具备良种培育的技术人才和成熟的技术路线(或具备相当技术水平的技术依托单位)。并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租用30年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影印件),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行政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单位。

  2.主要建设内容:亲体培育系统、成体定向交配系统、幼体家系培育系统、抗病能力测试系统、标记系统,生产管理用房、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等。

  1.选项条件:选择需要保护且养殖生产利用价值比较大的水生动植物种建设原种场;根据种质资源分布特点,水产原种场必须建在水生动植物种的原产地,并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租用30年以上;在现有地市级以上原种场的基础上改扩建,不搞新建;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影印件),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行政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单位。

  2.主要建设内容:亲本、后备亲本、苗种培育池,天然种质库、定向交配繁育车间及配套设施,生产管理用房、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水电路配套设施和生产用车、船、网具等。

  3.投资规模:水产原种场每个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其中中央与地方投资比例为东部1:0.5、中部为1:0.2、西部为1:0.1。

  4.区域品种布局:(1)在现有国家级原种场的基础上,改扩建2个四大家鱼原种场。(2)具有开发、推广价值的养殖品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除外),每个品种可在原产地建设1个原种场。

  1.选项条件:选择市场需求量大、发展潜力大的水产养殖品种建设良种场。根据种质资源分布特点,水产良种场应建在该品种养殖重点地区,并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租用30年以上。在现有地市级以上良种场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不搞新建。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影印件),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行政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单位。

  2.主要建设内容:亲体培育系统;定向交配系统;繁育车间及配套设施;生产管理用房;实验室及配套的仪器设备;水、电、路及配套设施;生产用车等。

  4.区域品种布局:(1)出口创汇种类:在优势出口品种区域布局规划内的地区建设良种场;(2)主要养殖种类:在主产区分种类建设良种场,西部地区可以建设综合类良种场;(3)新开发的养殖种类:在适宜引种并养殖的地区建设良种场。

  按照《植保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植保工程规划》)确定的建设思路和项目布局,配合十大行动实施,2007年植保工程重点建设农业有害生物预警和控制区域站、苹果非疫区疫情监测站等项目。我部确认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所在县(市、区)如符合规划建设布局,且未安排过应急防治站、区域站和疫情检测站项目的,应优先申报。

  根据区域站建设规划布局储备项目并逐步实施。申报控制数每个省(市、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2个,所选项目县须符合部省协商确认的建设布局,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项目总投资控制规模400万元。建设内容主要是改扩建检验检测、信息处理、药剂药械库、试验配套用房等,严格控制新建;建设标准有害生物观测场,补充购置观测、检验检测、信息处理、防治等设备。区域站承担单位须是具备植保植检职能、有一定的办公条件和基础设施,受过中专以上教育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含农场)植保植检、农技推广等事业单位。

  根据《苹果非疫区建设规划》确定区域布局储备项目并逐步实施。甘肃、陕西、山东、辽宁各可申报苹果非疫区(缓冲区)疫情监测站不超过5个,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申报项目建设地点要符合规划确认的建设布局,并与已建非疫区连片,以便区域化管理。

  项目总投资控制规模150万元。如所申报的非疫区项目建设地点与区域站项目的建设地点有重复,可按区域站项目建设规模编制可研,但要保证非疫区所需建设内容。建设内容包括:疫情研究、实验配套、检疫监管、信息网络与培训等用房建设,购置常规仪器、检疫性有害生物检测、疫情监测、疫情处理与扑灭、数据信息处理与档案管理等设备、宣传警示标志等。疫情监测站承担单位须有一定的办公条件和基础设施,受过中专以上教育的植保植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植保植检、农技推广等事业单位。

  重点加强沿海渔政执法快艇、沿海渔政船、沿海渔政码头、内陆渔政船、内陆渔政执法快艇建设。渔政项目的中央投资比例按照我部的统一要求确定。

  为加强沿海渔港监督执法力量,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今年将继续为沿海重点渔港配备执法快艇。原则上每艇总投资90万元,主要建设参数参考2006年指标。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申报数量不超过3艘,并依次排序。

  为加强专属经济区海域、国家重点渔业资源保护水域以及近海、沿岸的渔政管理工作,今年将为沿海地区配备500吨级、300吨级和100吨级渔政执法船,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2500万元/艘、1500万元/艘、400万元/艘之内。2006年底已申报沿海渔政船建造计划的省,如果没有变化,不再要求重新申报。

  为解决沿海渔政船停泊问题,便于沿海渔政执法案件的处理,今年将在部分沿海省份试点建设70米长省级海洋渔政专用码头,配置执法管理、码头值班用房及水电、通讯设施。码头占地1000平方米左右,低潮水深5米,能满足500吨级渔政船的停泊和补给需要,可扣押30艘左右的违规渔船。项目总投资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建设地点选择省级渔业执法机构所在地就近港口或重点渔区,与已有中心渔港或一级渔港相结合,沿海各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我部已经安排建设过的江苏和浙江两省2007年暂不考虑。

  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边境水域、大江、大湖地区,建造30吨级或50吨级渔政执法船,特殊情况可建设100吨级渔政船。3种船型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原则上与2006年保持一致;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70万元/艘、120万元/艘、250万元/艘。各省(区、市)渔政船申报总数不超过4艘,并依次排序。

  在边境水域、内陆大江、大湖和大库区建造渔政执法快艇,单艇总投资不超过20万元。各地根据渔政执法的实际需要进行申报,列明执法快艇的使用地点和使用单位,并按照建设的迫切性依次排列。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艘,并依次排序。

  根据《全国渔港建设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渔港规划》),2007年农业部继续加强沿海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内陆重点渔港建设。

  1.选项条件:必须纳入我部《渔港规划》范围内;项目建成后应达到《渔港规划》中规定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标准;承担单位应为具备承办渔港建设经验和能力的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渔港已制定明确的建设总体规划,港址符合地方整体规划要求,具有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港界红线图和港章,明确规定港区的水陆域范围。

  2.主要建设内容: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港池、航道疏浚;陆域回填;渔政渔港执法管理设施、港区道路、通讯导航、环保消防、给排水、供电设备、绿化、照明等配套设施。

  3.投资规模: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个港投资规模原则上为5000万元和3000万元左右。

  4.申报数量:凡是纳入渔港规划的项目均可申报。用地、用海、环评等外部条件已确定,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条件的可直接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条件尚不成熟的可申报项目建议书,待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用地等相关事宜,并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1.选项条件:渔港必须纳入我部《渔港规划》范围内;项目建成后应达到《渔港规划》中规定的内陆重点渔港的标准;承担单位应为具备承办渔港建设经验和能力的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原则上行政单位不能作为承担单位。要求制定明确的渔港建设总体规划,港址符合地方整体规划要求,具有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港界红线图和港章,明确规定港区的水陆域范围。

  2.主要建设内容: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港池、航道疏浚;陆域回填;渔政执法综合管理设施、港区道路、通讯导航、环保消防、给排水、供电设备、绿化、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适当考虑建设部分水产品交易场地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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