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随着生猪产能逐渐回调到合理水平,二季度生猪市场形势有望好于去年同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推介第五批全国农村公共服务典型案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批准唐山市维卓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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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兽医,是指尚且还没有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国家鼓励合乎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收到拟备案人员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来核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副表由其本人保存。
并如实记录使用情况。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应当如实记录动物诊疗情况,并依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诊疗废弃物。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立即对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
(一)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三)未按要求参加年度培训的;(四)不如实记录动物疫病诊断、治疗情况的;(五)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乡村兽医有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兽医器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将备案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