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体育平台官方网站:【延伸阅读】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演变

发布时间:2023-10-10 10:47:45 来源:m6米乐在线官网 作者:m6直播


  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07年,国家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修订后2008年1月1月起执行的《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能够准确的通过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2020年8月8日-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动物进行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到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中的病种随着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的变化陆续增加为全国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区域性的小反刍兽疫(西藏)。

  2010-2015年,免疫病种并无变化。其间,2014年起小反刍兽医开始在全国免疫。

  2016年,免疫病种增加了布病、包虫病,但仅限重疫区,由当地政府根据疫情监测情况选择免疫策略。

  2017年的变化比较大,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不再列入国家强制免疫计划,但要求各地依照国家防治指导计划自行制订免疫策略,中央财政不再给与支持。迄今,仍有省份将上述两病种列入当地强制免疫计划方案。

  最新的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中,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和包虫病流行区。

  在各地制订的强制免疫计划方案中,除了上述病种,还有北京、贵州、广东的部分地区将狂犬病列入当地计划方案。

  由于动物疫病的复杂性,同一病种内不同菌毒株的调整比较频繁,因此也带来强制免疫产品的调整。比如禽流感每隔1-2年即要换掉毒株,2018年增加H7N9毒株,H5+H9的二价产品不会再使用;口蹄疫由Asia-I型、O型、A型到Asia-I不再免疫;布病由S1、S2增加到A19。

  按照现行制度,生物制品更换毒株视同新兽药注册。为加快审批速度,农业农村部专对于变异比较快的禽流感疫苗毒株的更换,出台了备案制的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短期疫情的爆发,也有个别病种的产品列入应急采购或者战略储备的目录,如猪链球菌病、猪流感病。

  根据2007年制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公司制作,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出现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可以自行销售。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定点生产企业最初是疫情爆发时由政府指定,多为实力相对来说比较强、资源雄厚的企业。后由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定点生产企业太多,准入条件不明确,业内争议比较大,农业部2016年开始对定点企业设定准入门槛,从口蹄疫和禽流感疫苗进行规划。

  企业条件要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涉及口蹄疫、禽流感活病毒操作的生产区域、质检室、检验用动物房、污物(水)处理设施以及保护措施等应符合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要求。

  产品与技术创新要求:取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新疫苗,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不低于现有疫苗基础上,安全性或有效性应明显优于现有疫苗。其中生产种毒为口蹄疫、禽流感活病毒且可实现免疫动物与感染动物鉴别诊断或生产的基本工艺有重大突破的,可在新兽药注册证书署名单位中新指定一家生产企业;采用非口蹄疫、禽流感活病毒生产的基本工艺且无生物安全风险的,可在新兽药注册证书署名单位中新指定不超过三家生产企业。已取得采用非口蹄疫、禽流感活病毒生产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资格的,如增加生产种毒为口蹄疫、禽流感活病毒的疫苗品种,应符合前述有关要求。2019年,针对产品与技术创新要求,农业农村部对口蹄疫疫苗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比对评价进行征求意见稿。

  布局要求:疫苗生产或检验涉及口蹄疫、禽流感活病毒的,新指定的生产企业应在已存在生产检验种毒为活病毒的同病种疫苗生产企业的省(区、市)设置。疫苗生产和检验均不涉及口蹄疫、禽流感活病毒的,企业设置不受此限制。业内有传,即使在已有区域,同病种疫苗企业不能超过2家,没有见诸文件。

  另外,被吊销或撤销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许可或批准文号的企业,不再指定其生产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已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不能正常生产供应时,农业部能临时指定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相应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农业部撤销前款决定,临时指定生产企业应当停止生产相应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

  目前国内口蹄疫定点生产企业有8家:中牧股份、中普生物、内蒙金宇、新疆天康、内蒙必威安泰、中农威特、上海申联、杨凌金海。

  禽流感定点生产企业有11家:乾元浩、青岛易邦、哈兽维科、哈药疫苗、广东永顺、温氏大华农、辽宁益康、瑞普华南农大、普莱柯南京、山东信得、吉林冠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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