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29日消息(记者朱敏)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反响热烈。这一《决定》和畜牧法都规定,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负责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农业农村部经过密集研究,先后征求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产业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29日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准确界定了畜禽范围,《目录》公布后,怎么样引导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目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明确了哪些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哪些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于畜牧法管理。《目录》属于正面清单。 《目录》列入了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孙好勤介绍:“列入目录的畜禽,首先一定要经过人工长期驯化和定向选育,要有一定规模的种群,其遗传结构和生物特性与野生动物有本质区别。17种传统畜禽提供了绝大多数人民群众需要的畜产品,特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一个补充。” 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猪、牛、羊、马、驴、鸡等驯化超过上万年,骆驼、兔、鸭、鹅、鸽、鹌鹑等驯化少则也在千年以上。特种畜禽一部分是国外引进种类,在我国虽然养殖时间还不长,但它们在国外至少也有上千年的驯化史,还有一部分是非食用特种用途种类,大多数都用在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已经有了成熟的家养品种。 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狗并未列入《目录》。孙好勤表示,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关“狗是否列入《目录》”的意见中,大多数赞成狗不列入。孙好勤说:“随时代进步,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上的习惯在一直在变化,一些关于狗的传统习俗也会发生改变。狗虽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代表不能养。对于狗的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加强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此外,农业农村部表示,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一些在养野生动物列入《目录》,由于这些在养野生动物,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管理。 农业农村部同时说明,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不能列入《目录》。蛙类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孙好勤表示,农业农村部将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在《目录》所列范围内规范开展饲养经营活动。孙好勤介绍:“强化畜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升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申报、突发疫情处置等责任,鼓励和支持创建无疫小区,提升区域防控能力。” 《目录》公布后,在执行过程中还有许多具体工作要做,孙好勤指出,接下来还将发布与《目录》配套的品种名录。孙好勤表示:“发布与《目录》配套的品种名录内容主要是经过国家鉴定审定的33种畜禽的具体品种和配套系。在统计中的具体品种一共有897个,其中848个都是传统畜禽,是大家非常熟知的,49种是特种畜禽,公布具体品种名录是为增强目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孙好勤强调,《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能调整的。孙好勤表示:“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如果确有必要列入《目录》的,我部将按照畜牧法规定,根据发展实际,经过科学认真评估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对《目录》做调整。” 对于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国家林草局此前发布了《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29日又出台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作出安排,各地陆续出台了有关政策。农业农村部也表示积极努力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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