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畜禽养殖不断增多,随之带来的环境污染也不断增加,由于部分养殖场管理不规范、粪便清理不及时,在汛期来临后,部分污染物冲至外环境,污染群众居住环境。
为进一步治理养殖污染,保障汛期水环境质量,赣榆生态环境局开展畜禽规模养殖专项检查,对一批违法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6日对赣榆区沙河镇万某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鸡粪处理设备已损坏,未及时维修,鸡粪直接堆放在无防渗措施的养殖棚北侧露天空地,部分随雨水流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该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对污染物立即清理,并处罚款1.7041万元。
连云港市赣榆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对赣榆区城西镇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由于粪便收集池清理不及时,存放量较多,收集池围堰较低,雨水倒灌,围堰外地面有鸡粪水溢出,造成环境污染。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该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污染物立即清理,并处罚款1.1044万元。
典型意义:目前各养殖场均一定程度存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废弃物清理不及时等现象,畜禽养殖废弃物暂存场所不规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遇到汛期极易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引起周边群众的投诉。赣榆生态环境局开展畜禽规模养殖专项检查,既依法打击了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水生态环境,又宣传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要求,让养殖场业主提高守法意识和防范意思,避免类似污染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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